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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八宝煤矿爆炸调查报告公布:瞒报遇难人数7人

2013年07月12日 15:56:49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二、事故发生经过、抢险救援和瞒报死亡人数核查情况

  (一)“3·29”事故发生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

  2013年3月28日16时左右,-416采区附近采空区发生瓦斯爆炸,该矿采取了在-416采区-380石门密闭外再加一道密闭和新构筑-315石门密闭两项措施。29日14时55分,-416采区附近采空区发生第二次瓦斯爆炸,新构筑密闭被破坏,-416采区-250石门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该采区人员撤出。通化矿业公司总工程师宁连江、副总工程师陈维良接到报告后赶赴八宝煤矿,研究决定在-315、-380石门及东一、东二、东三分层顺槽施工5处密闭。16时59分,宁连江、陈维良带领救护队员和工人到-416采区进行密闭作业。19时30分左右,-416采区附近采空区发生第三次瓦斯爆炸,作业人员慌乱撤至井底(其中有6名密闭工升井,坚决拒绝再冒险作业)。以上3次瓦斯爆炸事故均发生在-416采区-4164东水采工作面上区段采空区,未造成人员伤亡。该矿不仅没有按规定上报并撤出作业人员,且仍然决定继续在该区域施工密闭。21时左右,井下现场指挥人员强令施工人员再次返回实施密闭施工作业,21时56分,该采空区发生第四次瓦斯爆炸,该矿才通知井下停产撤人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此时全矿井下共有367人,共有332人自行升井和经救援升井,截至30日13时左右井下搜救工作结束,事故共造成36人死亡(其中1人于3月31日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通化矿业公司为逃避国家调查,只上报28人遇难,隐瞒7名遇难人员不报。

  (二)“4·1”事故发生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

  “3·29”事故搜救工作结束后,鉴于井下已无人员,且灾情严重,吉林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组要求吉煤集团聘请省内外专家对井下灾区进行认真分析,制定安全可靠的灭火方案,并决定未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任何人不得下井作业。4月1日7时50分,监控人员通过传感器发现八宝煤矿井下-416采区一氧化碳浓度迅速升高,通化矿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升宇召集副总经理李成敏、王立和八宝煤矿副矿长王清发等人商议后,违抗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一切人员下井作业的指令,擅自决定派人员下井作业。9时20分,通化矿业公司驻矿安监处长王玉波和王清发分别带领救护队员下井,到-400大巷和-315石门实施挂风障措施,以阻挡风流,控制火情。10时12分,该区附近采空区发生第五次瓦斯爆炸,此时共有76人在井下作业,经抢险救援59人生还(其中8人受伤),发现6人遇难并将遗体搬运出井,井下尚有11人未找到,事故共造成17人死亡、8人受伤。

   鉴于该矿井下火区在逐步扩大,有再次发生瓦斯爆炸的危险,经专家组反复论证,吉林省人民政府决定采取先灭火后搜寻的处置方案。4月3日8时10分左右又发生第六次瓦斯爆炸,由于没有人员再下井,未造成新的伤亡。

  (三)瞒报事故死亡人数以及核查情况。

  3月30日上午,通化矿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显文、常务副总经理王升宇和八宝煤矿总经理韩成录先后知道“3·29”事故实际井下当时死亡人数达到35人的情况下,赵显文决定隐瞒事故真实死亡人数,并于当日下午向新闻媒体宣布“3·29”事故造成28人死亡、13人受伤。瞒报经过及核查情况如下:

  1.瞒报经过。30日凌晨3时左右,通化矿业公司副总经理李成敏依据已搜寻到的28具遇难者遗体,向随后赶到井下的吉煤集团董事长袁玉清报告共发现28人死亡、13人获救升井的情况。凌晨4时30分左右,袁玉清据此向吉林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组报告有关情况。6时左右,李成敏在井下经过反复勘察核对,发现前期搜寻到的遇难者遗体中有两具未被统计,确认此时已搜寻到30具遇难者遗体,随后向王升宇作了汇报。同时,韩成录等人经核对人数后发现井下应该有5人还未找到,向赵显文作了汇报。赵显文随即组织人员再次入井搜寻,至13时又找到了5具遇难者遗体。

  按照赵显文的意见,韩成录等八宝煤矿负责人选择容易做通家属工作的吴非等7人作为瞒报对象。30日20时左右,赵显文责成韩成录想办法为瞒报的7名遇难人员办理火化手续。韩成录通过中间人张玉莲,委托当地太平间经营者陈毅造假办理了7人的死亡证明并火化了尸体。事后,韩成录将有关资料交由该矿财务科与遇难者家属协商私了赔偿等事宜。此外,白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在对遇难者遗体尸检过程中,该局副局长丁倍臣和刑警支队支队长金光军于4月1日知道了事故真实死亡人数,均未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2.核查情况。4月5日晚,吉林省前期事故调查组接到群众举报电话,提供了被瞒报的5名死亡人员名单。同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也接到了举报电话,随即要求吉林省人民政府再次全面核查事故伤亡情况。吉林省人民政府立即组织人员对两起事故的死亡和受伤人员分别进行核对。6日11时50分,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核实,确认企业在“3·29”事故中瞒报死亡人数7人,实际死亡人数为36人。

  3.其他情况。经进一步调查,八宝煤矿在2012年还瞒报了5起人员伤亡事故(共死亡6人),均通过私下向死者家属赔偿和伪造死亡证明的方式进行火化处理。

  (四)善后处理情况。

  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以及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认真开展伤员救治、遇难矿工家属的安抚和赔偿工作。目前,20名伤员仍在医院接受治疗、伤情稳定,正在恢复之中;遇难矿工善后事宜已处理完毕。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八宝煤矿忽视防灭火管理工作,措施严重不落实,-4164东水采工作面上区段采空区漏风,煤炭自燃发火,引起采空区瓦斯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严重违章指挥、违规作业。

  (1)八宝煤矿对井下采空区的防灭火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得力。一是采空区相通。该矿-416采区急倾斜煤层的区段煤柱预留不合理,开采后即垮落,不能起到有效隔离采空区的作用,导致上下区段采空区相通,向上部的老采空区漏风。二是密闭漏风。由于巷道压力大,造成-250石门密闭出现裂隙,导致漏风。三是防灭火措施不落实。没有采取灌浆措施,仅在封闭采空区后注过一次氮气,没有根据采空区内气体变化情况再及时补充注氮,导致注氮效果无法满足防火要求。四是未设置防火门。该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没有在-416采区预先设置防火门。

  (2)八宝煤矿及通化矿业公司在连续3次发生瓦斯爆炸的情况下,违规施工密闭。一是违反规程规定进行应急处置。第一次瓦斯爆炸后,该矿在安全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仍冒险组织生产作业;第二次瓦斯爆炸后,该矿才向通化矿业公司报告。二是处置方案错误,违规施工密闭。通化矿业公司未制定科学安全的封闭方案,而是以少影响生产为前提,尽量缩小封闭区域,在危险区域内施工密闭,且在没有充分准备施工材料的情况下,安排大量人员同时施工5处密闭,延长了作业时间,致使人员长时间滞留危险区。三是施工组织混乱。该矿施工组织混乱无序,未向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的危险性。四是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第三次瓦斯爆炸后,部分工人已经逃离危险区,但现场指挥人员不仅没有采取措施撤人,而且强令工人返回危险区域继续作业,并从地面再次调人入井参加作业。

  (3)通化矿业公司违抗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一切人员下井作业的指令,擅自决定并组织人员下井冒险作业,再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4)吉煤集团对通化矿业公司的安全管理不力。未认真检查通化矿业公司和八宝煤矿的“一通三防”工作,对该矿未严格执行采空区防灭火技术措施的安全隐患失察,不认真落实防灭火措施,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违规申请提高八宝煤矿的生产能力。

  2.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落实,相关部门未认真履行对八宝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落实省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得力,对八宝煤矿未严格执行采空区防灭火技术措施等安全隐患失察。

  (2)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不得力,未依法处理八宝煤矿越界开采的违法问题,并违规通过该矿采矿许可证的年检。

  (3)白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履行省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

  (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省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将省属煤矿下放市(地)一级监管后,未认真指导和监督检查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且对吉煤集团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5)吉林省能源局违规开展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未认真执行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规定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违规同意八宝煤矿生产能力由180万吨/年提高至300万吨/年。

  (6)吉林省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省政府相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吉煤集团盲目扩能的要求未科学论证。

  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工作不到位。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白山监察分局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不到位,对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省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吉煤集团及八宝煤矿的安全监察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4·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均为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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