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为何只限定中华环保联合会?

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拟新增一项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修法初衷是为了与今年起开始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相衔接。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法律。
但有媒体质疑,如果上述拟增条款获得通过,这意味着半官方背景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将成为唯一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这不仅引来民间环保组织的强烈抗议,也令致力于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业内专家深感意外。
“把环境公益诉讼权授予一家,客观上存在诸多不妥。”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陈利浩认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独享诉权将导致诸多不良后果,让某一组织独享诉权,在某种程度上就是“鼓励侵权”。
中华环保联合会企业会员会费1万到30万
据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官网的介绍,该组织是在环保部主管下,由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在其“企业会员”条目下可以看到,多家化工、冶金、矿业、电力等能源行业企业都位列其中。
中华环保联合会官网提供“企业会员申请表”下载,可申请成为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不同类别,会费标准从每届30万元到每届1万元不等。“申请表”中还注明,会费在入会时一次交纳,自愿多交不限。
据记者统计,目前中华环保联合会拥有主任委员单位1家,副主任委员单位7家,常务理事单位25家,理事单位100家,会员单位157家。按会费标准计算,每届进账至少1042万元。
陈利浩指出,这些企业会员中不乏排放、污染大户,如担任副主任委员的某造纸企业近几年就有三次因排污被处罚的报道。当会员企业牵涉环境污染案件时,中华环保联合会与会员之间的关联关系将直接影响案件是否能得到起诉、起诉力度能否获保证,进而严重影响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公信力。
环保部主管下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被认为具有半官方色彩,且曾获得过上千万元的财政拨款。有媒体披露,2006年到2008年,环保部为非财政拨款预算单位中华环保联合会的项目申请财政资金1145万元,截至2008年底,该项目已累计支出1137.71万元。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军认为,该组织的身份特点很难令其保持中立立场,污染企业可以长期存在,与环保部门监管失职关系很大,也包括地方政府不作为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中华环保联合会能不能针对政府缺位提出诉讼,令人怀疑。
“中华环保联合会与环保主管部门的从属关系本身将影响此类案件的起诉效果,”陈利浩说,“此外,其组织机构中副部级以上干部以百人计,副国级领导就有四位,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唯一诉权授予中华环保联合会,在某种程度上是用众多政要的声誉为案件背书,稍有不慎就会有损政府形象。”
对于质疑之声,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日前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称,该组织没有向任何领导进行过汇报,他们也不是“一家垄断”,而是民间环保组织的代表者之一。他强调,中华环保联合会“不会权力寻租,接受贿赂”,而是接受法律、社会、其他民间环保组织和媒体的监督。
民间环保组织质疑:诉讼主体不能指定
6月26日,在得知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限定中华环保联合会为单一的公益诉讼主体之后,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第一时间发表公开信,呼吁审议法律的人大常委会委员重视本次修改可能带来的重大影响,审慎考虑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
“自然之友”指出,“公益”顾名思义代表的是社会公共群众的普遍利益。公益诉讼的代表,当然应当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自发形成的环保组织。公益诉讼,是群众路线在环保领域的创新性延伸,是现代治理理念对于公众参与的核心要求和最后保障。
“由于部分地区法院面对公益诉讼的态度保守,如果该条款实施,实践中必然会有部分司法机关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拒绝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自然之友”在公开信中说。
“自然之友”还担心,这一条款将使得越来越多的公众求助于非制度化的途径解决问题,所有环境纠纷进入法律体系不到百分之一,形成了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在以往的实践中,一些省市法院已经在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允许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内的社会团体进行诉讼,但这一立法又使其大大倒退。”中国公益诉讼网主编李刚指出,中国的环保问题日益突出,一家机构或每省的一家组织不能处理所有的问题,效果一定会打上折扣。
民间环保组织达尔文自然求知社负责人冯永锋对媒体表示,环保法无论怎样修订,如果各地法院不能敞开立案大门,不欢迎污染受害者、环保志愿者、环境公益诉讼者前来起诉,那么再多的法律、法官也挡不住中国环境的持续恶化。
“国家行政机关也应有权提起相关的环境公益诉讼,同时应充分发挥公民的作用。”陈利浩建议,可以规定一定数量以上的公民联合向有关机关或组织申请环境公益诉讼,该机关或组织必须收案并着手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申请者一份初步调查结果,就是否提出诉讼予以答复。如逾期未调查、答复的,上述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