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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将首次入法

2013年06月27日 07:29:09 来源: 北京青年报

  6月26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抵制PX项目、反对核电站建设……全国多个地方发生环保群体性事件。对此,草案增加了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征求意见。” 此次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关键词:环保问责

  官员严重包庇环境违法行为应辞职

  现行法律: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有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 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接到举报违规超标排污未及时查处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解读:

  环保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认为,本次草案中明确规定对地方政府负责人的处分原则,一定会起到震慑作用。

  2006年,监察部和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出台过《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按《规定》,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拒不执行环保法律等行为,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周珂说,《规定》属于部门规章,特别是在地方层面执行时,有时会遇到困难。本次草案中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周珂说,明确地方政府责任再加上新增处分规定,这样对地方政府更具制约效力。

  此外,草案比规定更进一步的是增加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环境问题不仅仅是环保部门的事情,应该由政府一把手统筹负责,所以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周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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