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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布:国务院工作规则

2013年03月28日 18: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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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

国务院工作规则

(2013年3月20日国务院第1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国务院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国务院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六、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总理、国务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九、总理出国访问期间,受总理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

    十、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实行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章,发布命令。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国务院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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