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在全省范围内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立项审批工作
根据国家文物局第五次全国文物保护工程会议关于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审批方式改革工作的相关部署和要求,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简化文物保护工程行政审批程序,规范管理环节,提高方案编制效率,辽宁省文物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立项审批工作,并专门下发了《关于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立项审批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填报立项申请表并得到立项批准后,由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及时组织开展方案编制和经费申请等项工作。通知同时对立项的范围和原则、申请表的填报和审批等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我局希望通过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立项审批工作,妥善解决过去文物保护工程立项制度不健全,把关不严格,责权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文物保护工程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此外,我局还计划根据国家文物局的相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文物保护工程招投标、质量检查、工程验收等重要环节的相关管理程序和办法,全面提高辽宁省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和水平。(辽宁省文物局
付兴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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