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台《关于规范土地登记意见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六种土地使用权不得办理抵押,同时对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点,超面积宅基地登记等做了规定。这是该厅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提高土地登记公信力,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新举措。
《细则》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作为放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受理。以下六种类型土地使用权不得办理抵押登记:以部分宗地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规划用于社会公益设施的储备土地以及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储备土地;属于军事设施、慈善机构、公共设施、公园与绿化、监教场所、使领馆、宗教、殡葬以及机关团体用地等用途的划拨国有土地;属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用地的国有土地;依法被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国有土地抵押期间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抵押人为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提供的抵押合同应当经过依法公证或者认证,并经国家安全部门审查备案。
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起算时点,《细则》明确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起算时点应当依据出让合同的约定确定或按出让合同生效时算起;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实际交付土地日期确定,实际交付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认的时间为准;对违法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以违法用地处理意见确定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对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登记发证,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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