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新闻

新华时政 > 正文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2013年第19号令
2013年01月18日 10:43:12
来源: 能源局网站
【字号: 】【打印
【纠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19号

为规范和引导粉煤灰综合利用行为,促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我们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发布施行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14号)同时废止。

此稿件为延展阅读内容,稿件来源为: 能源局网站。新华网不对本稿件内容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政治性、事实性、技术性差错和版权方面的问题及不良信息,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并提供稿件的 【纠错】信息。
分享到:
( 编辑: 华政 ) 【字号: 】【打印】【关闭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