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营口财政大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
2012年,辽宁省营口市财政局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综合改革补偿机制、奖补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把各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模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补偿范畴。凡是纳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所有制上无论是政府的、还是民营的;在经营方式上,无论是政府经营、还是私人承包,均按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
一是基本医疗服务补偿,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
二是基本公共卫生补偿,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制度补偿。按服务人口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结果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90%。
三是医疗服务项目补偿,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展及频率较高的十三项医疗服务项目,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进行补偿。
四是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人员,将现有门诊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10元/人次),由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或新农合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五是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市(县)区政府根据综合绩效考核结果核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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