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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高考方案需考虑城市承载力 举家迁移来京有可能出现

2012年12月26日 08:36:20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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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迁子女高考应“以差异求公平”

  在现代社会,生存权、生育权、选举权、迁徙权、宗教信仰、言论自由、免除奴役、受法律保护、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等通常都被认为是“基本权利”,其分配遵循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追求经济效益和比较利益,也不允许市场交易。享受义务教育也属于“基本权利”,而接受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则属于“非基本权利”,其入学机会主要是按照中考和高考成绩录取。在此过程中,要遵循“同等的人同等对待”的原则,否则就是“不公平”;另一方面,也应该通过诸如对特殊群体的优惠、加分等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不同的人不同对待”的原则,以期通过“积极差别对待”更好地促进公平。

  依此逻辑,在随迁子女高考政策制定中就必须回答以下几个问题:随迁子女与户籍生是否属于“同等的人”?如何才能成为“同等的人”?对不同的人如何区别对待?

  从应享受的基本权利看,随迁子女与户籍生显然是同等的,但高考和录取机会属于“非基本权利”,并不对所有人均等分配。“当地人”因对该地区社会经济和高等教育的发展有更多的贡献而可以拥有一定的优先权。从现实情况看,在地方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即使在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的教育也只能是在优先解决户籍生的前提下努力做到“两为主”(以流入地和公办学校为主),对于资源更为稀缺的高等教育机会的分配也就更不可能做到一视同仁。

  需要哪些条件才能获得“同等对待”的资格呢?按照目前的政策,只要获得当地户籍,就可以自动获得同等对待资格。随迁子女高考政策需要探讨的就是:在户籍制度没有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如何制定一些新的规则,使没有获得户籍的人也能成为“同等的人”。

  笔者认为,随迁子女高考是义务教育和迁徙权等基本权利自然延伸出的诉求,是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要特别注重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其获准资格应该具有普遍的可获得性和可累积性,以“生活和学习时间”为标准可以较好地满足这一要求。按照这一标准,可以依据“年资积分”将随迁子女分为四类并区别对待:

  第一类:拥有“充分条件”者。如果父母在一个地方长期生活或者孩子长期在该地学习,不论父母的职业、收入、住房、学历如何,孩子都应该获得与当地户籍生同等的教育和考试资格。至于“长期”的标准,各地可以不同,父母居住时间标准最长不应超过10年(不包括投机性、没有正当职业的陪读生活),学生连续学习时间标准最长不应超过6年。

  第二类:拥有“必要条件”的相对资深者。对于达不到上述“充分条件”者,政府仍然可以在考虑教育、财政等各方面接受能力的情况下,设定一定的“必要条件”(如家长生活满5年,或孩子连续学习满3年;各地可以不同),以家长和学生加总的生活学习年限长短为依据,每年批准一定数量的随迁子女获得“同等对待”的资格(至少提前一年公布名单,以便学生提前准备和选择)。

  第三类:拥有“必要条件”的资历较浅者。对于这些人,也可以允许他们选择在居住地高考,但在录取过程中“区别对待”,例如,在正常的学费基础上,对他们额外收费,资历越浅,收费越高,以此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他们因在当地生活工作时间较短而导致的贡献的相对不足。

  第四类:不拥有“必要条件”者。这些人只能是完全的“区别对待”,即不能在当地高考。即便如此,由于每个人都可以预见自己能否达到“必要条件”,他们也可以提前作出选择和安排。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问题不仅仅是考试升学环节的问题,还涉及到整个教育体系的能力建设。当前要特别重视分析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不断增加与北京户籍学龄人口高峰到来产生的叠加影响,把握好改革的重点和节奏,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改革工作平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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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李志强 ) 【字号: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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