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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逃匿 不到案也可没收其非法所得

2012年12月25日 18:50:52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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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杨维汉)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受案范围和程序。

    司法解释规定,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结合立法精神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只要依法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不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也不限于重大犯罪案件,均可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方式和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证明标准及处理原则。“没收案件也应实行‘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即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陈卫东说,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没收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否则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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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杨婷 ) 【字号: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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