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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下月起实施 明确变相肉刑属刑讯逼供

2012年12月25日 15:32:15
来源: 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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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共24章,548条,7万多字,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是内容最为丰富、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意在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正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其中对保障辩护权作出新规定。

    司法解释增加了两个禁止性规定,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明确了同一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有“利益冲突”同案被告人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的问题。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周加海:主要是为了防止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允许一名辩护人同时为两名以上的被告人辩护或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人辩护,比如毒品犯罪的上下家,会形成“利益冲突”,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司法解释明确了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情形及相关工作程序,除了细化已有法律规定,考虑到死刑案件的特殊性,解释特别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解释还根据审判实践情况,规定了其他情形:

    周加海:比如说,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除了法定情形,法院也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这些人提供辩护。

    依据司法解释规定:以后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的认定作出了明确,使被告人精神痛苦也属于刑讯逼供的范围,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专节规定,明确了对取证合法性的审查的具体程序。

    司法解释在证据一章的第八节专门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周加海:《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为什么使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也属于刑讯逼供呢?

    周加海:也是针对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提出来的,比如说有些案件中尽管没有使用肉体上对被告人进行摧残的行为,但是在精神上给人以威胁、恫吓,形成精神上的强制,这种情况也应当是认定形成刑讯逼供。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排除证据的程序。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依法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规定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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