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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该不该有“财产隐私”

2012年12月24日 09:41:19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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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社会公开:公务员应否有“财产隐私”

  据了解,珠海市横琴新区半年来试行的官员财产公示,采取的是“内部公示制度”,即相关干部个人财产情况通过内部网络,向横琴新区全体干部职工公示。一位横琴新区干部向媒体表示,内部公示已近半年,没觉得有什么变化,大家都很平静。

  官员财产应该在什么范围内公示?这是此次试点的关键,也是代表们特别关注的。在韩德云看来,“受理申报后不向社会公开”,是导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始终未能发挥较大作用的最重要原因。他建议官员财产申报后应向全社会公开,要赋予社会公众具体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叶青持相似观点:“公众如果看不到公示结果,便无法相信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官员财产最好在网络上全面公开,允许普通公众查阅、核实,不宜只在单位内部、向纪委等公开。”

  “公示财产范围,不应该是全体公众。”刘玲认为,公务员财产应主要向有权机构(纪委、监察部门或者其他专门机构)申报、公示。官员财产公示目的是防止腐败,如果监督机构发现官员财产超出其合法收入,应责令说明情况或跟踪调查。

  刘玲担心,官员将财产向公众公示后,不仅隐私权可能被侵犯,而且其合法财产可能被犯罪分子“盯上”,财产安全受到威胁。“这就如同个人银行存款,其他公民无权查看,银行除了在接到司法机关、纪委调查令的时候可以提供外,也应予以保密。”刘玲向记者表示。

  “这涉及到对公务员工作性质的认识。当公务员不是为了获得更多财富,而是要为纳税人更好地服务。与一般公民不同,官员在财产隐私方面理应享有相对更少的权利。他提拔的时候,老百姓有权知道他的财产状况。”叶青说。

  韩德云也认为:“权力越大的人隐私权越小,这是对公众和社会一种负责任的体现。公务员一旦选择从事公职,财产便绝对不是其隐私权的一部分。”

  “如果试点效果好,条件成熟的话,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官员财产申报情况。”张兆安认为,向社会公开是未来发展的大趋势,目前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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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黄锐 ) 【字号: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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