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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纪委疑干预司法审批 将法院副院长撤职 图

2012年12月17日 07:19:04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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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办建议撤职

  院长“违法办案”丢官

  在与软办一次次的谈话中,郭学宏仍然没有意识到,事情已经变得越发严重。直到2010年6月1日,正在长春带着女儿过六一儿童节的郭学宏突然接到一个朋友打来的电话,这名朋友急匆匆地告诉郭学宏,“老郭,坏事了,纪委要撤你的职”。

  3天后,朋友的这一消息被吉林省内的很多媒体证实。2010年6月4日的《新文化报》第七版的一篇报道显示,经吉林省软办查明,在办理邱冬华案件中,伊通法院应查封的标的为130万,但实际查封的标的达到了340万,且伊通法院对于邱冬华提出的用信誉担保和实物担保不予理睬,导致财产查封长达17个月,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四平市纪委经研究决定,建议免去姜守臣的伊通法院院长职务,建议撤销郭学宏和张志信所担任的职务。

  其实早在2010年5月13日,在吉林省软环境建设视频大会上,这起案件就已经被通报批评。省内的这次大会过后,伊通县也召开干部大会。

  2010年6月27日,伊通县纪委做出处理决定,建议免去姜守臣的伊通法院院长职务,撤销郭学宏和张志信所担任的职务,张志信还被给予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年7月16日,伊通县人大发出通知,郭学宏和张志信的职务被撤销。

  在此之后,另外两人也曾选择申诉,但很快便放弃,只有郭学宏坚持不懈地进京申诉。

  焦点

  查封财产价值最终判决未定超标

  之所以给予郭学宏等人处分,吉林省软办的说法是,在邱冬华案件中,伊通法院应查封130万元的财产,但实际查封的财产达到340万。邱冬华提出用信誉担保和实物担保,伊通法院不予理睬。对于这些理由,郭学宏表示,自己完全不能认同。而伊通法院查封的财产是否超过标的,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此案的案件显示,原告马东昌在诉状中提出了邱冬华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30万元的请求,这一金额后变更为165万元,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马东昌随后还提出另外84.3万元的赔偿请求。伊通法院做出裁定,将涉案采石场的生产车辆和设备、12000立方米石料查封。

  邱冬华对此不服,很快向伊通法院提出超标查封的异议。邱冬华认为,被查封的财产中,车辆和设备价值180余万,石料价值161万,总价值超过341万,已经超出了原告提出的标的。但这一数字未被伊通法院采纳。

  郭学宏说,在案件办理中,伊通法院聘请的中立评估机构,对查封的财产进行了两次评估。吉林省地矿测绘院于2009年5月14日出具的鉴定结论显示,所查封石料数量为11567.7立方米;而吉林远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显示,被查封石料的单价为每立方米22-28元。石料总价25.9万元,加上被查封的设备的价值120万元,总计197.9万元。而马东昌提出的总标的为249万元,因此根本不存在超标查封问题。

  郭学宏表示,邱冬华所提到的341万元,主要差异在石料的价格。邱冬华自己找到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进行评估,该院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示,被查封石料的数量为24777.20立方米。同时,其委托的四平天诚信评估公司参照高铁建设用料的价格,将所查封石料价格评估为每立方米65元。

  针对邱冬华的异议,一审法院委托中铁十三局集团中心实验室出具的证明则显示,邱冬华生产的石料,其碱活性超标而不能用于高铁建设。郭学宏说,伊通法院据此判定,不能按这个价格来认定石料价格,因此没有受理邱冬华提出的超标查封的异议。伊通法院没有采纳邱冬华提出的价格,但吉林省软办却采纳了这一评估价格。

  在吉林省软办的认定中,伊通法院还不对邱冬华提出的信誉担保和实物担保做出正面回应。对此,郭学宏表示,邱冬华曾提出用一块800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证、一块6000平方米房屋产权证作抵押,要求解除担保。但其提供的却都是复印件,伊通法院要求邱冬华陪同前往核实,但遭到了邱冬华的拒绝,并非伊通法院没有正面回应邱冬华的这一申请。在此次采访中,吉林省法院系统知情人士透露,在伊通法院办理邱冬华案件时,邱冬华提出的准备用作抵押的这片土地及房屋,已经被长春市某法院查封。

  2010年5月,马东昌和邱冬华的这一案件在四平市下辖的公主岭市法院再次审理。公主岭法院同样进行了财产保全,其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所查封的财产与伊通法院查封的基本一致,而最终的判决也与先前的两次判决并无多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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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姚润萍 ) 【字号: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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