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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起药店实行分级管理 所有药店须建消费者用药档案

2012年11月29日 22:04:52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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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11月28日发出通知称,《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指标》、《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准则》、《药品流通行业职业经理人标准》、《药品流通企业通用岗位设置规范》五个药品流通行业标准(以下简称五项标准),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这五项药品流通行业标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药品流通行业的首批标准,填补了我国药品流通行业标准的空白。

    在这五项标准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则在于连锁药店和药品流通企业的分级制度。根据2012年的调查统计,我国现在一共有46万家零售药店,此次颁布的《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中明确将我国所有的药店分成了A、AA、AAA三个级别。其中,AAA级最高,A级最低。不同等级药店的区别主要在于营业面积、经营药品品规数量、药品品种覆盖疾病种类、专业人员配备和药品供应能力等核心指标。AAA级药店营业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经营药品品规数量不少于3000个、药品品种覆盖至少80种常见病、质量负责人为执业药师且应具有5年以上的药品经营工作经历、保证24小时的药品供应等。

    对于AA级和A级药店,要求依次降低。值得一提的是,“药历”,即执业药师记载的消费者用药状况档案,作为国际连锁药店的通用规范,也首次引入了我国,三个等级的药店都要求建立有效的消费者药历。

    据悉,下一步商务部将根据以上标准,与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分级评定结果将作为行业准入和退出、药品招标配送、定点医保药店选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据记者了解,事实上从2007年9月,国家食药监局就下发文件,要求吉林、江西、山东、湖南和陕西五省率先试点零售药店分级管理制度。

    从试点的经验和效果来看,药店分级对于大小药店的影响和冲击力大相径庭。一些小药店因经营范围受限,难免会流失一些消费者,导致利润降低,但大型药店因软硬件设施较好,受到的影响并不大,反而由于分级后小规模药品零售企业逐步被淘汰。

    业内人士认为,药店分级一方面有利于促成规模化药品零售企业市场主导地位的形成,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实施过程的可操作性。一旦全面实施分级管理,应该在药店外明显位置标注药店的等级,并标明该药店卖的是什么药。同时药店还要考虑消费者购药是否方便,并规划好三个级别的分布,加强软硬件设施的建设。(记者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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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刘琼 ) 【字号: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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