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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中国共产党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法规(组图)

2012年11月17日 12:55:58
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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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樊志全 1947年10月生,河北丰润人,大学文化,高级经济师。中国土地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考试委员会委员、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咨询委员、中国矿业联合会专职副会长;曾任国土资源部新闻发言人、地籍管理司司长等。主要著作:《地籍五千年》《地政与文化》等。主编《土地统计》《土地确权理论与制度》《农村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丛书》《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代理务实》《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等专著和教材。主持制定了全国地籍管理“十五”发展计划和“十一五”规划纲要。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土地》等刊物发表文章30多篇。

  特别应当提到是,《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条例》颁布,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6年第一部在法理和制度上比较完善的一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规。该条例共17条规定。第一条阐述了土地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土地,包括农地、林地、牧地、房地、水地,及其他水陆天然富源。”该条例已达到与国际通用的物权法、不动产统一登记接轨的程度。第三条规定:“凡第一条所定土地及其定着物之所有人,必须依本条例向当地县政府领取土地所有权证。”第五条规定:“土地所有权证,为土地所有权之唯一凭证,在土地所有权证颁发后,有关于土地所有权之各种契约,一概作为无效。”第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证由边区政府统一印制,由各县政府盖章颁发后,即发生效力。”条例还就土地所有权证载明事项、颁发公告、损坏遗失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一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在理论与实践上的历史性飞跃(图二)。它大大推进了各个根据地、解放区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新中国建立前后的土地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8月—1949年9月)土地法律法规

  1947年9月,中国共产党在西柏坡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详细研究了中国土地制度和土地改革的经验,并制定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该大纲共16条。其中,第一条明确:“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第十一条明确:“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正式作出《关于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决议》,要求全国各地民主政府、各地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委员会,加以讨论并采纳,并订出适合于当地情况的具体办法。

  各地解放区认真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决议精神和《中国土地法大纲》,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各地相继制定出台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办法。1948年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了《颁发土地房窑证办法》,明确土地改革后各阶层人民之土地、房屋所有权,保障其不受侵犯,凡土地问题已解决的地区,不论原有或分得的土地、房窑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发给土地、房窑证。同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关于调剂土地确定地权的布告》强调:“普遍发土地证,确定地权,并保证其不受侵犯,使人人安心生产,发家致富。”1948年8月20日,晋绥边区公署晋绥边区农会发出《关于填发土地证的通知》,“宣布确定地权,所有各阶层人民之土地均发给土地证,一律加以保护”。通知还强调,这是土改后头等重要事情,各级政府、代表会、农会,应将布告切实张贴各村,并在群众中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认真负责领导,迅速填发土地证。1948年8月20日,东北行政委员会也发布《关于颁发地照的指示》,要求各省(市)县政府认识到“发放地照必须是艰苦细致的工作进程”,要求发放地照必须有深入群众的思想动员工作与组织领导工作。同时,还要求在发放地照时,必须采用规定的统一丈量标准,明确评定土地等级,评定方法应为有组织有领导的自报公议,民主评议。为了搞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东北行政委员会还相继下发了《关于颁发地照的指示》、《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关于划一度量衡和丈量土地标准》等十几个文件。

  当时,颁发土地证成为各地完成土地改革、巩固胜利成果、确定产权、查实田亩、提高农民生产组织性的一个重要措施。中共中央也及时肯定和推广各地土地改革中确权登记发证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并多次对一些地区土地改革的报告作出重要批示。

  (四)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0月始)土地法律法规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成为了执政党,党对土地包括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更加重视,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地权的重要措施。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决定自1950年6月30日起公布实施。该法共6章40条。第一条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工业化开辟道路。第30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土地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1950年11月10日,政务院通过并发布《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条例21条强调,城市郊区土地改革完成后,对分得国有土地的农民,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保证农民对该项土地的使用权。对私有农业土地者发给土地所有证,保证其土地所有权。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1950年11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发布《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部关于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规定。指示共计11项规定,并附有土地证式样。该指示首先表明:为切实保障土地改革后各阶层人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均应一律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强调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指示还要求,颁发土地证是土地改革中一项重要工作,领导应当作政治任务来完成;在颁发土地证时,必须注意发动群众,运用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在发证前,必须注意解决遗留问题及群众间土地房产纠纷问题;填发土地证应与清理土地工作密切结合,以求得土地亩数大致准确;土地证以户为单位填发,样式参照内务部所定样式;发证时,乡或行政村政府,应备置土地清册,以便备考。指示下发后,中央政府又相继下发多个关于土地纠纷、处理林权、建设征用土地、铁路用地、工厂矿山土地方面的实施办法。北京、上海、天津、江西、福建、绥远、新疆、西藏及南京、武汉、太原等省市和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土地登记发证办法》、《房地产权登记暂行规则》等,大大推动了土地改革中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证了全国土地改革的顺利完成(图三)。

  (五)改革开放后(1978年始)土地法律法规

  1979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勇敢实行土地包产到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奏响了土地使用改革的序曲。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颁布施行。这是一部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土地法规。此法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对所有权归属、土地登记、登记发证、登记保护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为此,国务院批准每年的6月25日为“全国土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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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苏影 ) 【字号: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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