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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
2012年11月16日 15:39:15
来源: 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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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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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华政 ) 【字号: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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