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12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1年4月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条例》中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同时,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11月7日《山东商报》)
知恩图报是做人的底线之一,也是传统美德之一。然而,近年来,人际关系变得有些冷漠,知恩不报的现象较多,一些见义勇为受益者连说声“谢谢”都吝啬,冷了见义勇为者的心,也产生了恶化社会风气的负能量。山东省将知恩图报入法,对于弘扬传统美德、提升公民素质、改善人际关系、建设和谐社会等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值得期待。
一些人认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知恩图报属于道德的范畴,应从道德的层面予以调整,将知恩图报入法是法律的“越位”。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法律和道德之间从来就没有截然对立的鸿沟,二者是相互转化的。道德的需求可以上升为法律的强制,法律的强制则让道德的要求固化为自觉的遵守。当某种道德要求已经成为全社会最强烈的利益诉求时,这种道德要求便可适时转化为法律强制,法律是道德伦理的底线或最低限度的道德伦理。要遏制知恩不报行为,引导公民知恩图报,不能光靠道德教化和舆论谴责,而须考虑法律的刚性手段,山东省将知恩图报入法的重要意义正在于此,也为其它地区探索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市民文明行为,提供了有益的启迪。
既然是法律法规,就得较真,就得具体清晰细化。只有这样,才好操作。从这个角度审视,将知恩图报入法,还需要在修订过程中进一步补充完善,有一定的物化内容细则。如,《条例》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这个规定较模糊笼统,流于原则,难于解决可能涉及到的具体问题。究竟什么是合乎规定的谢意、慰藉?是物质层面上的还是精神层面上的?慰藉必须依附一定的物化内容,才有意义。否则,就是空的。倘若见义勇为受益人不表达谢意、予以慰藉,怎么办?有相应的惩罚或制裁规定吗?再如,《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同样也有笼统模糊的问题,也应具体化。有些见义勇为受益人因某些客观原因,无法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这是可以理解并允许的。因此,在《条例》执行上不宜“一刀切”,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还要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表达谢意、予以慰藉,等等。(于文军)
![[十八大·花絮]购买纪念邮品](../../titlepic/123933706_title1n.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