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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通知要求加强地质矿产资源领域对外开放合作
2012年11月05日 10:46:53
来源: 国土资源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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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地质与矿产资源领域对外开放与合作水平,加强对矿产资源领域“引进来”及走出去”工作的宏观指导和有效服务,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与矿产资源领域对外开放与合作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促进地质与矿产资源领域对外开放与合作是保障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提升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能力,保障地质找矿取得重大突破的需要,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对外商投资的管理服务,严格落实外商投资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审批登记的期限办结制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及时解决涉及外商的矿业权纠纷,保障外商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的具有可采经济价值的矿产资源,依法优先取得采矿权。外商投资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和规范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重点鼓励外商投资进入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领域。探索通过招标等方式,引进外资参与整装勘查,推动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深部找矿、复杂矿床勘查、高精度探测等国外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吸收与合作力度。鼓励外商投资开发低品位难选冶矿、尾矿、废弃矿渣等相关合作项目。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重点引进在资金、技术、管理、环保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的外资企业,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依法依规及时向外商提供公益性地质信息服务,定期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招商引资信息。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外商可以向全国地质资料馆和各省级地质资料馆馆藏申请查询获取相关地质资料。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地质与矿产资源领域对外开放与合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各类矿业交流合作平台的作用,切实利用好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中国―东盟矿业合作论坛等重要平台,并积极参与国际性矿业大会;要推动地球科学领域国际合作平台建设;加强与发展中国家在地质调查与人才培养等领域的合作;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卫星应用平台的重要作用。

《通知》还针对地质与矿产资源领域“走出去”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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