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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领域一批新规今起实施 大额购物卡需实名

2012年11月01日 08:43:41
来源: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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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报道,11月起将有一批经济领域的新法规、新标准正式实施,其中,大额购卡“实名制”、入境旅客禁带果蔬等新规备受关注。中新网财经频道特梳理了即将实施的法规和政策,望对网友有所助益。

  大额购卡需“实名制” 禁用信用卡充值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将在11月1日正式执行。办法规定,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办法还明确,禁止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和为预付卡充值。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市民手中的购物卡、公交卡等都属于预付卡。办法规定,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余额在100元以下的公共交通领域不记名预付卡,允许按约定赎回。

  此外,办法规定预付卡不得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但三种情形例外,一是缴纳公共事业费,例如缴纳水、电、气费;二是在发卡机构拓展的实体特约商户的网络商店中使用;三是同时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发卡机构,其发行的预付卡可向持卡人在本机构开立的实名的网络支付账户充值。

  商务部明确购卡限额、实名、非现金三原则

  今年9月商务部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应实名购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所谓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包括四方面属性:一是发行主体系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二是使用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范围内;三是性质上明确其为一种预付凭证;四是形式上包括实体卡和虚拟卡。

  办法规定了资金存管制度,要求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将部分预收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办法将规模发卡企业的存管资金比例设定为20%,集团发卡企业为30%,品牌发卡企业为40%。同时,办法规定存管资金冲抵措施,允许发卡企业以保证保险保单、担保保函、银行保函等形式代替资金存管协议,发卡企业违反办法规定,由备案机关最高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从11月1日起,新版《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将实施。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规定的禁止入境物新增了燕窝、土壤、转基因生物材料等。此外,入境旅客不能携带任何新鲜水果、蔬菜,携带宠物入境也仅限犬或猫,且每人每次限带一只。

  新办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名录也更加清晰、准确。比如禁止进境的动物产品中,旧办法仅规定“蛋”,新办法将规定改为“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据了解,新办法将与中转联程服务统一,即开设中转行李查验区,待检验检疫合格后,由地服人员直接将行李转运到国内航班,全程不需再麻烦旅客。

  海南离岛免税限额提高至8000元

  财政部、海关总署日前正式发布《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新版海南离岛免税政策将于2012年11月1日实施。海南离岛免税政策适用对象的年龄条件调整为年满16周岁。离岛旅客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限额调整为人民币8000元,同时适当提高购买免税商品数量范围。

  新政策增加美容及保健器材、餐具及厨房用品、玩具(含童车)等3类免税商品品种。调整后,免税商品品种扩大至21种,其中国家规定不符合民航安全要求、禁止进口以及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

  此外,免税限额中如有剩余(或未使用),旅客可在购买1件单价8000元以上商品时调剂使用,相应扣减应缴进境物品进口税的税基,即旅客在以“商品零售价格-剩余免税限额”计价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条件下,每人每次还可以购买1件单价8000元以上的商品。

  基金管理公司对子公司管控将加强

  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规定强调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加强子公司人员管理,同时注重强化基金管理公司对子公司的管控,一方面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合理确定子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经营计划,加强与子公司的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另一方面要求母子公司建立风险隔离墙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时对外公开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和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参与子公司的情况,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同时也有针对性地规定了相应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制订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行为,有效隔离业务风险,鼓励基金管理公司有序开展差异化、专业化的市场竞争,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向现代资产管理机构转型,为社会提供更好的财富管理服务。

  北京市住建委网站日前公布了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政府回购保障房的流程,规定已购经适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可以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的,区县住保部门应向购房人出具《北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再上市出售意见》,明确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的意见。通知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征求意见稿明确,2008年4月11日以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需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的,购房人户籍不在本市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再上市出售意见》。在同等价格条件下,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优先回购。

  已购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未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购房家庭不得将所购房屋作价出资或赠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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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苏影 ) 【字号: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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