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透露,今年前三季度,全国有18个省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19.4%。目前,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深圳的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的14元。(10月26日人民日报)
不管怎样,这都应算一个好消息。各地都在响应政府号召了,纷纷调整最低层劳动者的工资了。18个省份调整了,另外的省份为什么没有调整?为什么要延迟?是因为没钱发,还是行政懈怠?这个问题没有交待,是一个遗憾。
各地公务员工资随着物价的上涨在不断增长,一些工厂的工人和打工人员看在眼里,论在嘴上,忧在心里。他们的生活谁来保障呢?政府负有“公平分配”和“均平富”的重要责任。
不管是深圳最高的1500元,还是江西最低的870元,最低工资光有标准不行,关键在如何落实上。发个文,通过媒体对外公布,有的国有、集体、私人企业就是不执行,你有什么办法?你如何保证这一制度的执行力?这是摆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我们的许多惠民政策都很好,可就是在执行中走了样。有的地方,把好事办成了坏事,为民成了“为私”,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
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最低工资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
最低工资一般由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制定。在国外,除了政府可以制定最低工资之外,某些行业的组织也可以自行制定该行业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的制定反映了监管机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最低工资是政府对劳动市场的正当干预。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最低工资制度的大力推行迫在眉睫。
调整最低工资,不能只是做个“聋子耳朵”,而不管那些用人企业能不能听见,听见了是否执行。譬如大家关心的带薪休假,劳动法公布多年了,可它真正落实到劳动者头上没有?许多单位没有执行,违法事实和法律监督无人去管。
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制定的法律确实不少,但最重要的法的执行力的问题一直未引起相关机关的重视,这是导致法律公信力不高的重要原因。因为,许多人不怕法,他们知道自己完全可以以“实事求是”为借口不予执行。法贵于立而重于行,就是这个道理。
所以,在这一制度的强力推行上,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作用十分重要。标准向全社会公布之后,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不法行为的违法惩处极为关键。2006年10月,河南就曾经开展过最低工资标准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重点检查了那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工业园区和私营企业,对劳动者投诉举报及时受理。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规定的用人单位,及时责令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实行行政处罚,对严重侵害劳动者最低工资报酬权的行为,作出严肃处理,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执法检查的效果相当不错,群众十分满意。当一个好政策落到实处,真正让最低层的劳动者得到实惠的时候,它才真正有社会意义,否则,一切都是空谈!
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升并不意味着拿最低工资标准的人生活水平就必然会提高,由“水中影”到“鱼上桌”,这中间要走的路仍很漫长,我们且不可以此沾沾自喜!(汶金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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