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9月起施行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姚润萍) 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起草制定的《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作为全国范围内关于建设工程材料内容最全面的一部专门地方性法规,首次将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并创造性的将建设工程材料市场建设、建设工程材料公示、建设工程材料合同文本、房屋空气检测和建设工程材料召回等制度写入条例。
为明确监管主体,实现无缝隙、全覆盖管理,《条例》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工程材料管理的牵头部门,从而解决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体制长期未能理顺,质检、工商、建委等执法主体多元化、职能交叉,链条长、环节多,标准不一等问题。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合同文本,以规范和引导建材交易行为,最大限度来规避当前条件下关于合同内容不真实,不全面、拖欠款、偷漏税等问题,有效的保护合同双方地位平等,维护双方利益。
《条例》还通过对重要建设工程材料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实现质量严格把关,从而保证了建筑尤其是现阶段保障房的质量。同时建立建设工程材料信息平台,公布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同时没备案的也要公布,让老百姓明白、安全消费。
在规制建材污染现象方面,《条例》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销售场所明示和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载明所售住宅中使用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从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广大老百姓的知情权,利于维护自身利益。
另外,《条例》还在全国史无前例的加入建材市场建设规划内容,通过编制建设工程材料市场发展专项规划,规范布局规划并引导经营者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经营。从而解决长期以来建设工程材料市场布局不合理,普遍脏、乱、差,配套不完善等问题。对于全国专业市场的管理工作,也具有先头兵和开拓者的重要意义。
该《条例》开创了科学建设、规范管理、建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局面,使青岛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发展有了法律保证,推动青岛市建材行业朝着规模布局更加合理、功能设施更加完善、资源利用更加节约、经营环境更加良好、企业效益更加突出、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