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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2012年06月30日 21:28:42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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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一、2014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4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120人

  文化、教育、专业等界 115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115人

  立法会议员的代表、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5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不少于66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三、第五任及以后各任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进一步修改前,按本修正案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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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丁峰 ) 【字号: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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