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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布:拘留所条例
2012年03月01日 23: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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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3月1日电 拘留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三条 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拘留所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六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第七条 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八条 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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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刘小军 ) 【字号: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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