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
转分包成潜规则
工程项目非法转包已成为行业内公开的“潜规则”。非法转包的外衣下,却暗藏变相贿赂和非法获利。
前段时间,有媒体报道,深圳市盐田区6座过街人行天桥完成翻修后仅过了半年,其中5座天桥桥面便不断出现胀包、破裂等问题,历经反复修补,市民斥之为“豆腐渣”工程。尽管当地交通部门表示,出现质量问题,是因为天气条件差和通行过早。但调查发现,该工程存在层层转包的现象:深圳市路桥集团在接到运输部门下达的翻修任务后,将工程分包给下属的佳景劳务公司。而佳景劳务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一位朋友介绍过来的曹姓老板,曹老板又找到深圳市昆昂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来施工。一个工程如此“盘根错节”,屡屡被“转手”,出现质量问题也不奇怪了。
今年9月,省审计厅有关负责人向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所作的《关于2010年度浙江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全省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显示,在城市道路、县道改扩建、体育场馆、海塘配套加固工程等建设项目中,挂靠、转分包问题较为普遍。嘉兴科技城二号路工程等8个项目被转给个人,中标价4.4亿元。而钱塘江管理局未经招标,将钱塘江北岸老盐仓至秧田庙段丁坝工程直接发包给3家公司,3家公司承包的所有业务实际交由同一家包工头施工,其中钢筋混凝土板桩发包综合单价为每立方米1055.75元,而承包方与包工头结算单价仅为每立方米650元。
对策:
依法惩治须加强
有专家表示,转包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些有资质的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一些建设工程转包后落入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包工队中,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转包层越多,危害就越大。不仅如此,转包过程中,包工头为谋求利益最大化,想着法子“打点”关系方或者挂靠方等,导致权钱交易的发生。
丽水市曾发生一起因工程违法转包、违规操作导致8名民工死亡、15名民工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浙江52省道云寿线景泰公路景宁段改建工程二期工程公开招标时,丽水市莲都区个体包工头徐某通过云和县县乡公路管理所职工王某牵线,挂靠义乌工程公司并以其名义参加竞标,得以承建第四标段工程。此后,徐某又将工程非法分包给无工程资质的木工傅某和包工头林某。由于管理混乱,施工不规范,材料不合格,结果发生坍塌事故,酿成惨祸。
层层转包,时常依附在大大小小的工程项目上。有的大工程,号称是转包给具有甲级资质的施工单位,但实际上是“三无”的关系户,只想多赚钱,根本不管什么工程质量。于是,投资23亿元的宇松铁路工程分包给“冒牌”公司和厨子出身的包工头,也就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分包,但对于挂靠和转包是禁止的。而分包和转包的不同点在于,分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参与施工并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一部分,而转包工程的总承包人不参与施工。
法律既有明文规定,非法转包现象为何屡禁不止?
业内人士指出,利益驱动使非法转包成为某些施工企业的重要经营方式,违法成本低是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有关专家认为,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从源头上遏制挂靠、转包现象。可以从主体责任、现场管理、组织施工、资金结算等方面对转包行为进行更为详细的界定,制定标准,并适时上升为法律法规条款。对于非法转包,应当认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共同过错,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方面与质量问题一样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行业信用信息体系,增强对建筑企业失信行为的惩戒作用,以规范业主单位和总承包企业的行业行为。
南京大学教授孙国祥: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治理必须强调执法执纪的严肃性,强化对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的惩治。遏制腐败现象,事先预防与事后惩罚要相互结合,不可软硬失衡。同时,加强对工程转包、分包的监督。禁止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分包,一经发现直接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行为定性,如果没有收受财物,应以滥用职权论处。必须提高工程分包的透明度,建立对工程分包的监督制度,解决工程招投标以后的违法转包、违规分包导致的各种腐败问题。(记者 翁浩浩 通讯员 王晟 史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