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河南省滑县公安民警深入企业,向农民工讲解劳动法规。
工资集体协商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国一些地方相继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些地方还出台地方性法规对这项工作进行法律规范。如何科学评价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如何完善这项制度,值得我们思考。
员工“不敢谈” 企业“不愿谈”
“协商”遭遇执行困境
“我们的工资当然是公司人事部门说了算,‘集体协商’的想法未免太天真了吧。”近日,刚刚找到首份工作的徐晓萌告诉我们,她的单位根本没有工会,“现在就业竞争如此激烈,能有份过得去的工作就不错了,谁敢去找领导协商工资,要是被炒鱿鱼了怎么办?”徐晓萌毕业于长春一所大学,现在是长春市一家物流公司的文员,每个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左右。
采访中我们发现,对“工资集体协商”感到陌生的劳动者不在少数。在北京市一家物业公司工作了三年的刘女士表示,自己是在入职前被告知薪金情况的,“如果能集体协商当然很好了,我们普通工人谁不想多涨点工资,但是应该找谁去协商?”在一家韩资企业工作的鲍宇则告诉我们,他从来没听说过公司有“工会”或者“工资集体协商”这回事。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实现工资集体协商,是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早在1996年,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就联合发布了《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要求“形成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政府依法调控的劳动关系调整体制”,并指出“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2008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则将“通过平等协商”加入到订立集体合同的条款。
但是,对于工资集体协商,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表示,“社会上往往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就是给职工涨工资,这种认识上的偏颇导致地方行政不倡导、企业经营者不乐意、地方工会不主动、企业工会不积极,因此,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工作一直进展缓慢。”乌日图同时表示,目前有关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只是倡导性规范,非强制性规范,缺乏法律意义上的刚性支持和保障,影响其作用的发挥。
“目前我国工资集体协商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协商主体的组织问题尚未解决,包括基层工会的选举问题以及企业组织的选举问题两个方面。”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长征告诉我们。
今年上海市工商联的一项抽样调查显示,受访的263家工商联会员企业中,有160家建立了集体协商制度,但由于企业成本上涨、利润摊薄,劳资双方仍然存在矛盾。上海市总工会有关人士认为,当前工资集体协商存在着“重合同签订、轻机制建设,没有罚则,集体合同不能覆盖劳务派遣”等现象。廖文根 吴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