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鸣画
人大代表建议在驾驶证上标明“器官捐赠者”,广州市卫生局称此建议是积极努力方向,被调查市民则表示将审慎看待此种措施。
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卫生局给广州市人大代表的答复中获悉,广州市将逐步发动市民积极参与人体器官捐赠事业。
美国驾驶证上标“器官捐赠者”
广州市人大代表邹榛夫在名为《在驾驶证上标明“器官捐赠者”》的议案中建议,器官的捐赠与受赠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一个人不幸发生车祸等突发事故时,即使本人或亲属有意捐赠,往往也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来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更多情况下,当不幸事件突然发生时,本人即使是曾经有意捐赠的,也已不可能表达。而处于万分悲痛中的亲人,也极少能作出捐赠的决定,因为这是人之常情。
邹榛夫透露,在美国当获得驾驶证的人士在领取驾驶证或到期更新时,管理官员会询问其本人是否愿意成为器官捐赠者,如果本人同意,则亲笔签署一份法律文件,驾驶证发证单位会在驾驶证上标明“器官捐赠者”字样。万一不幸事件发生时,其本人捐赠器官的意愿就有可能实现。
邹榛夫认为美国的做法值得借鉴,但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建议内容称,实现这一方法的最大风险是医疗道德风险:当医疗机构在面临已经严重受伤的捐赠者时,因需要其捐赠的器官而怠于全力抢救。这种情况一旦发生,无论其比例多低,对社会道德都是毁灭性的打击。因此需对受赠的医疗机构和负责实施的医生个人作出严格的法律约束并制定严格的法律程序。
代表建议我国驾驶证也标明
综合各方面考虑,邹榛夫建议有关部门在驾驶证的新办、更新或年审时由目前的主管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或器官捐赠基金会的派驻人员向持证人员征求是否愿意成为器官捐赠者,让愿意的人士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书存档,在其驾驶证上标明“器官捐赠者”字样。
建议称,应制定配套的法律,对突发事故后器官的受赠行为作出严格而细致的规定。首先,只有经过严格审查、获得过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才可以实施器官的摘取。抢救和实施捐赠不能由同一家机构或相关的医生完成。其次,对病人是否已经经过全力抢救,是否死亡的认定应有严格的认定程序。再次,除追究怠于全力抢救的医院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包括医生的刑事责任。建议表示,这一点很重要,我国医患矛盾突出,患者对医生和医疗机构缺乏信任,很重要的一点是对明显的责任事故甚至于带有一定主观故意的责任人,很少追究刑事责任,单纯追究医院的责任是完全不够的。
此外,邹榛夫还建议成立一个器官捐赠基金,基金来源为社会捐赠、拨款、器官受赠者和受赠医疗机构的捐赠。器官捐赠者在不幸发生事故后的抢救费用,超出保险、家属支付能力的部分,由基金全额承担。这样,负责抢救的医疗机构不需承担全力抢救的经济风险。客观上使医疗机构没有经济上的后顾之忧,大大降低了怠于全力抢救的可能性。
我国器官捐赠处于落后水平
广州市卫生局在答复中表示,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器官捐赠处于落后水平,代表提出的建议对促进器官捐赠移植,增加器官捐赠来源和挽救患者生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其举措需要以法律为依据、以科学的器官移植体系为平台,才能真正得以顺利实施和发挥作用。
答复称,根据媒体报道,国家卫生部目前正加紧推动实施我国在驾驶证上标明“器官捐赠者”的做法,对2007年制定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修订工作也已进入了实质性阶段。
答复称,借鉴先进国家经验,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建立健全人体器官捐赠移植的组织和运行系统(包括在驾驶证标明“器官捐赠者”等做法),是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也是城市文明进步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