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27日电 2011年9月27日10:00,《对话首都》第五期邀请北京市交通委副主任刘缙、北京市交通委运输局停车设施处处长潘波做客新华网,与网友就北京市如何创新举措服务停车与网友进行了交流。
[主持人]网友“早起的鸟儿有虫吃”问:我注意到《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里指出,禁止在机动车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这个事情很复杂,因为有的地桩地锁就是个人买断或租用的,这有没有具体的规定?
[潘波]应该说这个问题是比较敏感的,地桩地锁在道路上安装以后,给老人和小孩带来一些不安全,不仅仅是影响停车的问题。把这项工作作为具体项目来做的话,可以减少一些纠纷,就是可以利用一些资源,因为道路本身就是人走、机动车走和非机动车走的路权的东西,不应该属于某个人的财产或者占用。正因为这样,这次在征求意见办法当中已经明确,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或者居住区公共区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的停放和通行。同时,有些居住区里边装了地锁、地桩,这里有一个物业法,就是业主委员会也明确,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车位上装地桩地锁。有些车位开发商是可以出售的,就看当时买房合同当中是怎么签的,如果这块是在买房时已经购买下来了,那这个所有权就是购房人的。
[主持人]大部分是租用的,每个月交租金,这种情况下可以安装吗?
[潘波]这就要看业主和当时物业,因为在院里要有一个停车位的规划,首先不能影响消防通道、老百姓出行等。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业主大会通过以后,资源够用的情况下,得到了百分之多少业主的同意,公示公告以后,可以和业主之间签订一些协议,这种情况下,他装是为了维护秩序,从这个角度来做的话是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