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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各地“婚姻法新解释第一案”
2011年08月31日 09:05:05 来源: 检察日报 【字号 收藏打印关闭 分享分享到新华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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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婚姻法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施行以来,北京、南京、浙江宁波等地已先后出现适用该解释的首例案件,其中多案涉及人们最关注的离婚后房产分割问题。

  宁波:男方补偿女方9.7万

  8月24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院判决孟芳和许峰离婚,许峰补偿孟芳9.7万元。

  2007年10月,孟芳和许峰登记结婚,婚后随丈夫从湖北来到宁波生活。许峰在宁波一家民营企业担任技术主管,收入不菲。但结婚没多久,就有一个自称与许峰同居多年的女子跑来吵闹,要求许峰赔偿10万元,这事给新婚的家庭罩上一层阴影。2009年2月,儿子出生,看似美满幸福的家庭却出现了裂缝,夫妻俩吵架越来越频繁,甚至出现了家庭暴力,孟芳无法忍受。今年7月底,孟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得一半财产。

  孟芳称,房子是她在婚前首付3万元购买,婚后和丈夫一起按揭还款。她据此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子现在价值100万元,自己完全应该分得一半房产,丈夫最起码应按照房价的一半补偿她。但最终判决却出现了令她难以接受的结果:房子归前夫,前夫补偿她9.7万元。

  法院判决适用的是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院认为,房屋是许峰婚前签订的买卖合同,许峰支付了首付款,并且登记在其名下,房屋应属他个人所有。孟芳所说的婚前出资购房款3万元,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当时房屋总价为49.9万元,首付了16万元,向银行贷款33.9万元,购买后双方共同还款约9.7万元。房屋原价49.9万元,双方一致确认房屋按原有价格的两倍确定价格。据此,许峰应当补偿孟芳9.7万元÷2x2(倍)=9.7万元。

  办案人员介绍,孟芳提出房子是由自己首付的,但却没有银行取款存根、见证人之类的证据,依照婚姻法解释(三)判决,她只能拿到房子按揭和增值部分的价款。

  北京:调解结案 房子归女方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日前首次运用婚姻法解释(三),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曾系夫妻关系。二人在结婚前决定购买房屋,张女士自己出钱缴纳了该套房子的首付,并登记成为该套房屋的房主。二人结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该屋房贷。

  2008年,张女士以丈夫钟某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二人离婚。二人正式离婚后,张女士于2010年将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售。2011年8月1日,原告钟先生认为涉案房屋的产权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张女士则认为涉案房屋应系自己个人的财产,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西城区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对于涉案房屋,由于原被告不能达成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即张女士所有。由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张女士需要对钟先生就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财产补偿。

  经过法院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涉案房屋归被告张女士所有,张女士给予钟先生相应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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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陈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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