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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
2011年07月30日 23:30:06 来源: 新华社 【字号 收藏打印关闭 分享分享到新华微博

    新华社北京7月30日电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将第三款修改为:“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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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钱中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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