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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回眸:人民司法从中国革命历史中走来
2011年06月29日 08:51:37  来源: 光明日报 【字号 收藏打印关闭 分享分享到新华微博

苏维埃政权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先后制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一系列法律法令,为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

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会)印章

①1932年3月2日《红色中华》上刊登的临时最高法庭判决书。

②坐落于瑞金沙洲坝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旧址。

  ③1933年4月至1934年7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沙洲坝旧址杨氏宗厅。由于年久失修,现已坍塌。杨氏宗厅正门——“人民检察第一门”被人民检察博物馆收藏。均为资料图片

治国安民法为上

  治国安民法为上,是苏区红色政权之所以能够存在的经验之一。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审判机构,是在土地革命战争的硝烟中,伴随着新生的红色政权产生的。当时,苏维埃共和国刚刚诞生,但建立人民司法审判机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安民的原则,对于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维护根据地社会治安、促进生产发展和保证革命战事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1931年12月13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报的暂行程序》,规定各地在未设立法院之前,须在省、县、区三级政府设立裁判部,建立临时司法机构。

  1932年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临时最高法庭,统一领导苏维埃的审判工作。尔后,苏区各省、县、区先后建立了裁判部,取代了原来肃反委员会的工作。如江西省、福建省、闽赣省、闽浙赣省等苏区地域,均普遍设立了裁判部。

  1932年春夏之交,中央执行委员会又先后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确定军事审判机关分为初级裁判所、高级军事裁判所和最高军事裁判会议,并规定了相应的审判程序。当时的直属县瑞金,按照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规定,县裁判部设有部长、副部长各一人,裁判员4人,巡视员3人,检察员2人,秘书、文书各1人。

  临时最高法庭是苏维埃最高法庭成立前苏区最高的审判机关,代行最高法院职权。临时最高法设正、副主席,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委任。分别设检察长、检察员若干人。临时最高法庭组成以主席为首的委员会,讨论和决定法庭范围内一切重大问题和案件,下设刑事、民事、军事法庭,分别审理不同性质的案件。1932年2月至1934年2月3日,何叔衡同志一直是临时最高法庭的主席。按当时的职能划分,临时最高法庭的职能有:一、代行最高法院的职权,对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负责并对其报告工作;二、对国家的一般法律作决定和解释;三、审查各省裁判部及高级军事裁判所的判决书及决议,并指导这些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四、审查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的高级机关职员在任职期间的犯法案件;五、审判不服省裁判部或高级军事裁判所判决和上诉的案件,或同级检察员提起抗诉的案件;六、它是最高审判机关,经其判决的案件为终审判决,被告不能再上诉。

  1934年2月,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后,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成立最高法院,为苏维埃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根据《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规定,最高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2人,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任命。以院长为主席组成最高法院委员会,为最高法院的领导机构。同时,在最高法院内设正、副检察长各一人,检察员若干人。任命董必武同志为第二任临时最高法庭主席和最高法院院长。

  1934年3月25日,最高法院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了原中央执行委员、于都县苏维埃政府主席熊仙璧贪污渎职一案;原中央执行委员、工农剧社长洪水贪污案。《红色中华》专门报道了这两次以最高法院名义审判的刑事大案。

  中华苏维埃临时最高法庭是当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部门,这里所说的案件仅仅是中华苏维埃法制建设缩影,记述的也仅仅是苏维埃政权法律建设的几个侧面。措施得力、执法严格、务实高效的作风,给年轻的苏维埃政权创造了政通人和、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树立了苏维埃法制机关的崇高地位,为后来的根据地政权和法制建设,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创建社会主义法制和人民司法制度,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摘自《伟大的预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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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王志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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