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普通百姓来说,也许再也没有比“安居乐业”这样恬淡自然的生活景象,更令人向往了。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激烈的竞争让很多人“乐业”不易;更让人们恼心的是,靠做“房奴”、或者倾其所有买来的房子,也因为土地使用权的70年大限,常常使他们心生不安。
前不久,上海市在出让土地时附加了一个“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注解,再一次引发人们对土地使用权70年大限的热议和争论。
山东网友说,现代社会,财产权是基本权利。拥有私人财产是公民能够安身立业的基础,如果土地使用权能够被轻易“收回”,附着于土地的一切财产就都风雨飘摇,其他权利也会难以保障。武汉网友说, 这个问题事关无数国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人心稳定。
其实,有关住房“7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问题,早在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就成为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在各方博弈之后,“物权法”最终没有接受社会公众普遍期望的“无偿自动续期”的诉求,而是只给出了“自动续期”的模糊结论。
规则的模糊,导致了现实中老百姓一波又一波的焦虑。因为这中间有太多的“变数”:比如,自动续期是无偿的,还是有偿的,如果是有偿的话,老百姓是不是还要再缴纳一次土地使用权费用呢?这样一来,政府是不是有重复收取民众的土地使用权费用之嫌呢?再比如,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是有条件的,还是无条件的?比如说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收回使用权,使房产所有人不能自动续期的话,那么公共利益的边界如何鉴定?政府在补偿附着于土地上面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标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