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避免社会走向相互伤害,就必须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对个体权利的普遍尊重和保护
通胀来了,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把自己描述成弱势群体。我们要问的是,到底哪里出了问题,以致连社会的一些强势群体也形成了弱势感?如果连强势群体都有这种弱势感,真正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出路在哪呢?
“相对弱势群体”为何形成
要回答上述问题,有必要区分两种弱势群体概念:绝对弱势群体与相对弱势群体。所谓绝对弱势群体,指的是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在社会分层与社会分化中处于最底层的社会阶层,如:贫困地区的农民、城市的农民工、国企改革中的下岗工人、城市贫民等等。导致这些绝对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有自然方面的(如:疾病、年龄、自然条件恶劣等),但更主要是社会或制度方面的(如:因为户籍身份而导致的机会不平等、就业保障与失业救济机制的不完善)。
很显然,与这种绝对弱势地位相关联的弱势感只是限定在底层的群体与阶层。但那种连强势群体都具有的弱势感,显然不是来源于绝对弱势地位,而是来源于相对弱势地位。
所谓相对弱势群体,指的是在不对称权力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如:老年群体、儿童群体、学生群体、雇员群体、残疾人群体、失业群体、农民工群体、妇女群体、消费者群体,等等。在这里,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指的是相对于一个与之结成权力关系中的对应方而言的权力弱势地位。老年群体与中青年群体,儿童群体与成人群体、学生群体与教师群体,雇员群体与老板群体,残疾人群体与正常人群体,失业群体与就业群体,农民工群体与市民群体,妇女群体与男人群体,消费者群体与生产者群体,等等,均结成不对称权力关系,并处于权力关系中的弱势方。由于前者在权力关系中的不利境况,使其权利容易遭受后者的伤害或侵蚀。正因为如此,在一个文明社会,为了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往往会建立一种社会机制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免受伤害。因此,当一个没有自卫能力的儿童受到成年人虐待的时候,不但会引起公愤,而且法律也会介入。
权利弱化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我们每一个人都具有多重角色,归属于不同的角色群体。例如,我们是公务员(职业角色),但同时也是丈夫或妻子,而且还是消费者,有时又是病人,等等。这种多重角色决定了我们同时与不同的群体结成不同的权力关系:我们与用人单位结成了雇佣关系、与妻子或丈夫结成夫妻关系、与生产经营者结成买卖关系、与医生结成医患关系,等等。尽管不排除有些人在所有这些权力关系中都处于强势地位,事实上,就大部分人而言,我们往往是在特定类型的权力关系中处于强势,而在其他类型的权力关系中处于弱势。例如,作为官员,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在与下属结成的权力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但是,一旦官员走出其管辖范围,他们的强势地位或许就弱化甚至终结了。他们在与其他群体结成的权力关系中可能处于弱势。因此,任何人的强势都是有限的,都是限定在特定范围内的。在个人的强势范围之外,面对公权寻租或资本恶行,即便是强势群体的成员,也显得很渺小、很无助、很无奈。
连强势群体都产生了弱势感,其他群体就更不用说了。这恰恰说明,在我们这个社会,权利弱化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不但绝对弱势群体的权利在弱化,而且强势群体也在特定情境下变成了相对弱势群体,他们在特定领域变成强势群体的同时,也在其他领域经受着权利贫困之苦。差别在于,强势群体可以借助强化其特定领域的强势地位来弥补在其他领域的权利贫困状况,而绝对弱势群体在面对同样的状况时只能是无能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