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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记者事件多发 “媒体监督”为何渐成“监督媒体”
2010年09月02日 10:30:09  来源: 法制日报 【字号 留言打印关闭

  “如果说10多年前10条新闻中有2条与腐败有关,而今天10条新闻中有5条与腐败有关。腐败问题严重破坏了国家的民主、阻碍了国家的经济发展,更减损了国民福利。腐败问题影响恶劣而且难以量化,但是值得欣慰的是腐败日渐受到公共舆论的关注。新闻媒介不仅承担起了代表公民对权力运作导致的腐败问题的监督功能,更对良好的政治文明的构建起到不可小觑的作用。”展江说。

  据展江介绍,舆论监督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媒体报道海量的信息,让公众知道权力如何运用,使之透明化,这种监督是最好的,它可以起到预防权力滥用的作用;第二种就是调查报道,媒体对事件做深度报道,这是一种亡羊补牢式的监督,也被认为是最重要的监督。调查报道影响很大,但费时、费力、风险大;第三种监督形式就是媒体发表意见,刊登各种评论,对权力滥用以及相关的现象做抨击、揭露,依托报道从个案有所升华。

  展江认为,反腐需要舆论监督,因为舆论监督成本相对较低,而且能覆盖不同的领域和地区,其他的监督方式或多或少都存在限制。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央要治理腐败到每一个基层太难了。”展江说,在中国目前的体制之下,我国正在逐步地开放,让媒体介入参与,让更多的公民参与,这样的举措对反腐将起到很大推动作用。

  在新闻报道领域,正常报道行为,即便有失实之处,也上不了刑法,这是国际惯例

  正是由于舆论监督对于政治文明建设的巨大推动作用,因此,业内人士纷纷呼吁进一步保障记者的权利,维护舆论监督。

  “阿良事件”之后,一场名为“公权力和新闻媒体采访权”关系的研讨会在沪上召开,吸引了新闻学界、法学界的诸多权威专家。

  随后,阿良的律师致函中国记协维权处,在这份《紧急呼吁》中指出,对于此类事件,掌握公权力的当地有关部门,应该审慎合法行使公权力,不要动辄行使刑事“调查”的手段对付媒体和记者,毕竟依法维护新闻工作者的正当采访和报道权,实质上就是保护公众享有的知情权。

  展江认为,在新闻报道领域,正常报道行为,即便有失实之处,也上不了刑法,这是国际惯例。目前的舆论监督权在增长,如去年颁布的《记者证管理办法》,肯定了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这在以前也是没有的。虽然这几年,涉及记者的官司很多,但涉嫌违反刑法的还是少数。民法通则第101条,明确了保护个人和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动用刑法是很可怕的,这是同业竞争等情况时才会用的手段。只要记者没有敲诈勒索等行为,是不应该动用刑法的”。

  展江进一步指出,由于新闻法制没有健全,记者的基本权利没有明确,这使得援引其他相关法律时显得无力。

  一位资深新闻工作者告诉记者,以涉嫌诽谤为例,如果只有在能够认定事实失事、广泛传播,导致名誉受损、记者主观故意这三个要义,才能判定构成诽谤的话,实际上,就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记者的权利,也会使媒体败诉几率大大降低。

  “回顾这几年的情况,一方面随着政府信息的公开,舆论监督进步特别大,这是国务院为媒体做的一项很好的事情,就是有了一定的技术保障。我认为,舆论监督在向前发展,但过程不会很顺利,利益集团会成为一个主要的障碍,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限制媒体,但是监督和反监督,总的来说是有利于监督者的。”展江说。(记者杜晓 实习生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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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安传香 ) 【字号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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