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中央政府一系列对在重大事故中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高调问责,问责制逐渐成为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中国社会对问责制也给予了越来越高的期望。但问责制在中国社会这些年实践的经验与教训也告诉我们,问责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制度设计、制度执行、意识培育等各方面的协同与配合。如果有哪一方面不到位,都会使问责打折扣,甚至名存实亡。
制度设计是前提:完善问责的规章制度,制度要严密,问责要有据
问责制,顾名思义当然是一项制度安排,那么制度的设计与规定就是最基本的前提。如果没有科学、规范、明确、严密的各种规章制度,问责就无法理可依,执行问责的主体师出无名,被问责者也心有不服。因此,必须通过制度设计,让对官员的问责科学化、法制化、程序化,谁应当负责任,负什么样的责任,都要有一个量化的、具体的规矩,这样,问责才能更严密、更细化、更精准。
这些年来,我国一直没有关于问责专门的、完善的成文法以及实施细则,问责的主要法理依据是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但所有这些法律、制度与规定基本是以原则性为主,操作细则并不明确。制度的不完备使得问责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少问题。最近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在这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对问责的对象、程序、类型、时效性等,都做出了比较明确、细致的规定,有很强的操作性与鲜明的针对性。
当然,我们也要承认,制度的形成与完善要有一个过程、甚至是相当长的一个过程,欲速则不达,拔苗助长是不行的。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去进一步完善问责制的各项制度,细化问责的各种条例、规定,使得问责制度尽可能的完备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