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30日电(记者安蓓、姚均芳)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通知》有关内容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迫切需要改革当前对外担保管理政策
问:此次《通知》出台的背景如何?
答:依据现行对外担保管理相关规定,目前除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年度余额管理外,其他类型的对外担保主要实行逐笔审批管理。
随着我国深入融入全球经济,境内机构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境外投资企业对境内信用支持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迫切需要改革当前对外担保管理政策:一是余额管理的适用范围较窄,不适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银行对外担保余额管理的范围也仅限于被担保人为境外机构的融资性担保。二是核定银行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时,主要依据外汇资本金和营运资金,指标核定的合理性逐步降低。三是对担保人、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规定得相对严格,对担保人净资产比例、被担保人净资产比例、盈利情况等要求较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外担保业务的开展。因此,需尽快对当前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相关政策进行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