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明确的制约性
汉代试用官吏,虽然在理论上,合格称职就转为正式官吏,但有很多是升迁为他官的。而其所试用的官职,或由其他人再试用,或者由在其他职位上试用过,并且合格称职的人接任。要达到称职合格,就必须作出工作成绩来,而作出成绩,没有所试用职位的实权是不行的。以众多的汉代试用的官吏看,除了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俸禄待遇方面与正式吏略有些差别外,在职掌权力上,与正式吏基本一致。也就是说,作为试用官吏,在试用期间,他所要作的事,和他所能作的事,与正式吏没有两样。用与正式吏员相比的不足来激励,用与正式吏员相等的权力来促进政务的完成,这不能说不是汉代官吏试用之制的高明之处。
而对于责任,汉代官吏试用体制也是明确并且严格的。一旦监察机关发现官吏的问题,无论是谁,立即查办。办事不力、犯小错误等问题可能会减少工资,略作薄惩。有不法问题严格依法治办,罪轻的由试用职位降职回原职或其他职位,罪重的免职为平民或送进监狱,还有一些甚至是死刑。这种有功则升迁,提高待遇,有过就严格处罚的措施,是官吏试用得以良性运行的保证。
不一定成为正式吏的防腐性
汉代官吏试用制度,虽然有历史记述以为是“皆试守一岁,满岁称职为真”④。但在实际中,“皆”字显然只是针对于试用范围的广泛性而言的普遍性。更多的试用合格称职的官吏,被任用到其他岗位。也就是说,在某岗位试用合格之后,或被任用为其他岗位的正式吏员,或者又到其他岗位去试用了,而并没有直接被任用为某岗位的正式吏员。
这种“不一定成为正式吏”的机制,使得试用官吏们不会着力于与所试用单位的其他吏员拉帮结派,进而投入更多精力作好本职工作。一方面,试用官吏不会去刻意巴结上级,另一方面,试用官吏的下级也不会对其作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大献殷勤。没有了潜在的利益考虑,自然不会投入资源以求回报,这有效地阻止了行贿受贿等不正之风。从反腐败的角度看,这种试用之制,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案,至少在汉史记述中,就没有试用官吏因贪污腐败而获罪事例的记述。
不念旧恶的进步性
官吏犯了罪,是从此弃用,还是不念旧恶,一直都是个引起争议的话题。汉代官吏,包括试用官吏,在这个问题上,采取的是不念旧恶。就试用官吏来说,在试用期间犯了错,那毋容置疑地要被严肃处理,降职、免官、坐牢、杀头的都有。除了被杀头的之外,汉代的试用官吏中获过罪的,基本上全部都又再为吏职,而这其中,又有很多再为试用官吏。
不念旧恶,不但是突破了一罪定终身的偏见。而且是非常有利于吏治的。首先,犯过罪的人,必然在重新任用时谨言慎行,不会任意妄为,工作上必定任劳任怨,积极上进,以求弥补过错。其次,曾经任为官吏,说明这些人也是有能力的人,在过去任职中,也积累了工作经验,在处理事务时,这些显然比新手更有优势。再次,不念旧恶,再用以为试用吏,试用吏的试用期一方面是审察监督期,另一方面也给了再为官吏的人以信心和希望,因为他们也同样能够因合格称职而被晋升,而不是只能在一些低级岗位上埋头苦干以赎罪。
汉时官吏试用中,不念旧恶的任用机制,充分体现了官吏任用中的人性化和进步性的结合,可以说这是一种非常科学的选官任吏方式。(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历史系)
注释
①《后汉书·百官志》“太尉”条。
②《汉书·李固传》注。
③《汉书·薛宣传》。
④《汉书·平帝纪》注引如淳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