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可操作性
“试行办法言简意赅、通俗易懂、规定到位、方法具体。”许耀桐认为,上述四个文件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拿《责任追究办法》来说,至少法规条文本身非常细致,改变了以往在选人用人上实施责任追究方面模糊不清、不知从何下手的尴尬局面。”
许耀桐说,以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违规失责难以追究等突出问题,《责任追究办法》最大的亮点是为此提供了实际有效的法规依据。
首先,关于“对谁追究”的问题。《责任追究办法》划分了5类责任主体: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或者有关领导、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和人员、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针对每一类对象,分别规定了应当追究责任的主要情形,共计30多种。
其次,关于“谁来追究”的问题。《责任追究办法》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党委(党组);二是纪检监察机关;三是组织人事部门。此外还具体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提起主体和提起机制。
再次,关于“如何追究”的问题。《责任追究办法》主要规定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置等3种追究方式。
“征求了多方意见,反复修改而成。”许耀桐说,历时10个月的意见征求中,各方都强调一要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建立具体的追究办法;二要将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结合起来,具有更全面的覆盖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许耀桐介绍,近年来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和查处违规用人问题时发现,由于缺少具体的操作性办法,不少地方对应报告的事项不报告,导致提拔干部把关不严、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选人用人质量。为此,《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两类报告事项:一类是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方可进行的5种事项,如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等;另一类是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7种事项,如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被问责领导干部影响期满重新任用等。这个《办法》通过明确报告事项,完善审核程序,进一步将关口前移,把好选人用人关。
《“一报告两评议”办法》中实行的“一报告两评议”,是指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这个《办法》主要对“一报告两评议”的内容、方式方法、结果运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以期通过规范和全面推行“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强化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离任检查办法》的基本要求是,对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实行这项制度,看似亡羊补牢,实则防患于未然。这项制度的核心是,把市县党委书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与自身的进退流转挂起钩来,以倒逼机制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
“这三个办法是不可或缺的,它们与《责任追究办法》相得益彰、相互促进。”许耀桐说,例如,把有关事项报告做到了,可能发生的违规事情就会得以避免;把“一报告两评议”的工作做好了,得到大家的认可,选人用人公信度就提高了;把离任检查落实了,就不会留下死角和盲点。四项制度配套衔接,形成了紧密衔接的监督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