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10年03月14日 16:56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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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六章 选区划分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二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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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戴琳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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