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制定《航道法》
代表们建议,国家要建立和完善内河水运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出台《航道法》,完善水运管理相关法规。
董永安代表指出,要加快制定促进水运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依法保护内河水运资源,规范部门、地方和企业的行为;杨光成代表认为,内河航运发展中航道是中心,现有的国家法律体系中对航道的保护力度还很不够,航道、海事管理部门在依法行政时缺乏手段,力度不足,对航道的保护能力很差。建议国家尽快出台《航道法》,促使内河航道建设、管理、维护纳入国家法律保障体系中。
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厅长马志武则建议,在《航道法》中,要通过法律规定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航道公益性基础设施的稳定投资渠道。还要制定《内河航运法》及《港口岸线管理保护条例》,建立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的体制机制,保护和利用好有限的水资源。
政府投资责无旁贷
内河的航道是公益性的,和高速公路很不一样,无法通过收费的方式获得自我滚动发展。如何破解内河航运建设的资金难题?代表委员们献计献策。
杨光成代表认为,高速公路具有公益性,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经营性,可以贷款修路、收费还贷,也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引进资金进行建设,之后由业主收费取得投资回报。但航道是纯公益性的,没有投资回报,很难有企业或银行愿意为航道建设投资或贷款,只能以政府投入为主。因此,政府部门要理所应当地承担起这个责任,加大财政投入以加快内河航运发展。
董永安代表指出,政府在批准水资源开发利用时,要有长远意识,适度超前规划航道等级,留有发展空间。实际上现在各省都遇到了这个问题,要扩建航道、发展内河航运时,发现桥梁净空不够、闸坝碍航,航道发展规划成为纸上谈兵和空中楼阁,无法落到实处。这种现状必须尽快改变,内河航运才有可能得到较快发展。
马志武委员也认为,《航道法》必须明确航道公益性基础设施的法律地位,航道建设以国家为主,主要由中央政府投资,投资比例在70%以上,与地方经济关系密切的由地方政府参与投资。要利用税收等手段向内河航运发展倾斜,调控各种运输方式,达到内河航运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彭伯元代表说,国家应出台措施意见,稳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内河航运基础设施的投入,并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加以落实。同时,引导和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对内河航运建设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