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促使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深入开展岗位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加强对廉政勤政先进典型的宣传,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制定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严格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抓紧完善配套制度。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巡视工作。中央巡视组要在开展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的同时,继续有选择有重点地对中央金融单位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进行巡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要继续把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作为巡视重点,有选择地开展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国有企业和高等学校的巡视。健全巡视工作领导机制,选好配强巡视干部,加强巡视成果运用。继续加强对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审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制度。认真执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工作情况的规定。深化政务公开,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深化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进一步畅通公开渠道。加强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绩效管理制等制度,促进廉政勤政和依法行政。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发挥好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
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即将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违反规定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严禁用公款或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邀请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督促有关部门完善领导干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纠正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在集资建房、低价购房、多占住房等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的从业行为,不得违反规定在企业和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单位领取报酬。规范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准入制度,加强对其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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