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法》对考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做了认定,都有哪几种处理方式,是否有法律救济渠道?
答:《办法》对报考者在公务员录用考试每个环节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作出了规定,并按违纪违规行为情节的轻重程度分别给予三个层次的处理。对于情节较轻的,给予报考者取消本次报考资格或者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报考者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报考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且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办法》为报考者提供了专门的法律救济渠道,规定: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问: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将采取何种措施保证《办法》得到落实?
答:我们将采取以下几项措施确保执行好《办法》。第一,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办法》的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做出处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第二,我们正在加紧建立全国范围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信息库,力争做到使在任何一次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违纪违规的考生受罚期间都不能参加任何公务员录用考试,确保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严肃性。第三,我们要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公务员录用考试氛围,让全社会共同维护和监督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