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 视频 | 图表
论坛 | 博客 | WAP
 您的位置:新华网主页 - 新华时政
苏州出台地方法规为医患调委会定“身份”
2009年11月24日 13:58:09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留言 打印 关闭 

    昨天(23日)下午,苏州市卫生局联合该市司法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召开了新闻信息通气会,宣布从12 月 1 日起,苏州将正式施行《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今后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卫生、公安、医患双方等有关方面必须依据该办法行事。《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已在 10月 14 日,由苏州市政府第 27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共有六章三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报告、医疗纠纷处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该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要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双方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患者可诉诸法律等其他手段进行权利维护,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据了解,这是省内首个市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给“调委会”确定了“身份”,从而使得医疗纠纷出现后,解决医疗纠纷获得了又一实质性解决途径。

    医疗纠纷有了第四种解决途径

    据苏州市卫生局副局长王烨源介绍,在制定该《办法》的过程中,他们主要依据了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同时参考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等。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纠纷可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一是医患双方协商,二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三是通过民事诉讼。不过,王烨源坦承,由于患者、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三者之间彼此信任度不够,许多医患矛盾极难化解。因此,此次该办法还引入了第四种解决途径,即向苏州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根据该《办法》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要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双方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患者可诉诸法律等其他手段进行权利维护,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而调委会则是选择了社会责任感强、医学和法律知识渊博、实践经验丰富且有较强的沟通说服能力的人员担任调解员。

    调委会为中立性中介组织

    据悉,苏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今年8月4日刚成立的,是公益性、中立性、专业性的中介组织,业务上接受苏州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及人民法院的指导,独立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当时苏州也是全省首个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城市。

    王烨源表示,苏州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不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与医患双方无利害关系,将以第三方的角色,免费、及时、有效、公平、公正调处医疗纠纷,可以最大程度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这也是对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三种解决途径的一种补充。”

(责任编辑: 陈元 )
 新华视频 >>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在注册后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用户名 密码
 相关报道
洛阳规定索赔5000元以下的医患纠纷可“私了”
全国最高医疗索赔案终审:判令预付治疗费打破先例
药立波代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政府责无旁贷
 图片精选 >>
· 球迷赛场打出如此雷人标语
· 小山雀把镜中自己当"情敌"
· 英武!刘德华京剧造型曝光
· 英面包师做出雷人离婚蛋糕
· 显微摄影呈现“外星生物”
· 趣味编织:创意无处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