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蔡定剑说:“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不公布预算,这是某些地方政府的一个挡箭牌。地方政府不能以某些极少方面有机密为借口,就不公布所有的预算。”
他认为应该从法律源头上根本解决信息公开问题。例如,提高信息公开的立法层次,制定《信息公开法》,以“信息公开”为基本原则,“保密”为例外情况。
汪玉凯则认为,政府的有些信息即使目前还不能公开,也要向公众做出合理的解释,以取得理解。
尽管广州市和上海市的“晒预算”并非完美--例如公款招待、公车消费和公费出国“三公”消费没有单独公布,但是它们的行动还是产生了轰动效应和示范效应,全国范围内的其他一些地方政府也在酝酿类似措施。
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教授姜明安表示,地方政府今后在预算方面的自我改革,应进一步从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出发,改进预算的编制和细化预算细目,更加利于公众进行公开监督。
汪玉凯认为地方政府年底还应该在网上公布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让民众有个参照系,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民众的监督作用。
“中国政府信息的透明公开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涉及整个制度管理体系的配套问题,我们应稳扎稳打、循序渐进。”汪玉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