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地制宜解决孤儿住房问题。监护人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产权维护工作,农村孤儿成年后,没有住房且符合特困建房条件的,由当地政府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原则上参照因灾倒房恢复重建标准,帮助其建成30平方米以上的稳固住房。对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城市无房散居孤儿,在同等条件下当地政府和建设部门给予优先安排。城市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成年后,住房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将社会福利院故去的“三无”人员的房屋借其居住,或由社会福利机构为其租用住房,由财政部门提供12个月的租金。
完善落实孤儿就业政策。孤儿成年后,按照“面向社会自主择业”的原则,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级政府把适龄的成年孤儿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相应的扶持政策: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城镇孤儿,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一次性免费培训;就业困难的城镇失业孤儿可按照要求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等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城镇失业成年孤儿可以比照“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援助政策。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都积极安排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就业的城镇孤儿;对进城务工的农村成年孤儿,按照规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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