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背景
一部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在教育界、学生和家长中引发了激烈争论,原因在于它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与此同时,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拟立法有条件放开有偿家教。
对于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严令禁止,还是“有条件的放开”?山东和浙江两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态度截然不同。事实上,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似乎已经延续了十多年,利益、伦理、制度掺杂其中,让这个问题愈发扑朔迷离。但让人无法释怀的背后,无非是中国教育的不可承受之重……
山东一部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在教育界、学生和家长中引发了激烈争论,原因在于它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与此同时,浙江省政府近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指出,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并给出了可以解聘的处罚规定。有分析认为,“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为有偿家教留了个小口子,等于立法有条件放开有偿家教。
10月26日,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回应有偿家教问题时表示,对于这种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行为,我们是要坚决反对的。这是教育部给出的一个鲜明态度。
当前,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家教方式众多。
这些方式主要包括以家庭形式收带学生,进行有偿补课、辅导;私自在外租赁房子,进行有偿家教;与人合伙,在外租场地办班;擅自在社会力量培训机构中兼课等。
争议的关键在于是否“有偿”
“对学习差或需补课的学生,利用假期等组织其补课、举办文化课补习班可以,但是不得从事有偿服务。”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顾秀秀说,目前有偿家教有普遍性,要明确在校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
也有委员则表示,老师利用业余时间给学生补课,就没有精力来提高教学质量。但草案中“不得利用假期、工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补课”这个能不能做到,是一个问题。
浙江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处长茹惠祥的看法是,家教本身没有什么不好,争议的关键在于是否“有偿”。这里面还有界定的问题,如果你是老师,你的亲戚朋友找你做家教,送你件毛衣之类的感谢品,算不算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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