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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颁发
2009年08月02日 10:33:15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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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6月2日,第五次全国军转表彰大会暨2009年军转安置工作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这是大会会场。新华社记者王建民摄

    资料图片:6月2日,第五次全国军转表彰大会暨2009年军转安置工作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这是大会会场。新华社记者王建民摄

    新华网北京8月2日电  民政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军地有关部门近日联合颁发《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国家和军队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是军地各级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

党中央关心军转安置工作纪实
改革开放30年:军转安置工作成就辉煌

不断开创军转安置工作新局面

军人的民事权利应细化保护

   《规定》共八章二十六条,明确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方式。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安置计划及时移交。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责任编辑: 李志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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