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考虑到工商联与众多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联系密切的特点,工会进行协商的对象——企业代表组织,不应仅限于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还应包括工商联、行业商会等各种企业代表组织。
记者:请问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重点范围是什么,应当如何确定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层次?
张鸣起:根据《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同一行业的企业,特别是同行业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是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这主要是考虑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会组织程度低,职工维权任务更重,迫切需要通过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同时,《指导意见》要求,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依法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开展。又提出,“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从实际出发,探索在县(区)及以上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这样规定,既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又为各地创造性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了发展空间。
记者: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必定是要覆盖某行业的所在企业的,请问工会推动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和劳动定额制定的标准应是什么?
张鸣起: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是: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等。当前,应重点围绕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进行协商,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的协商共决机制。把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作为协商重点,更加体现出产业特色,更加突出工资集体协商增强实效性的目标。同时,《指导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定额制定的标准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以防止企业方随意提高劳动定额标准,从而为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更利于保护广大职工权益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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