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就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答记者问
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广大中小企业职工劳动报酬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加强工会维权机
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行业职工共同利益的重要措施。日前,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围绕全总出台这个《指导意见》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
记者:去年《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全国总工会出台了《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和《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现在,全总主要基于什么考虑制定出台这个《指导意见》?
张鸣起:改革开放以来,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集群经济特征明显,“一村一品”、“一镇一品”广泛存在,同行业企业劳动定额、工时工价和工资标准等涉及收入分配方面的问题,往往带有明显的行业特性。然而,由于这些企业规模小、职工少,工会组织程度低,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会干部和职工存在着“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在这些企业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难度大。近年来,一些地方通过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工会在平等协商中“不敢谈”、“不会谈”,企业方“不愿谈”等突出问题,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和企业发展、维护了职工权益。去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在县级以下区域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作出了规定,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以上代下的方式,签订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能够有效地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使广大中小企业职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因此,制定这个《指导意见》,首先是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有效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二是通过明确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协商主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协商内容及重点、协商程序等,进一步规范工会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快速发展;三是可以与去年已经出台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动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衔接配套,使各级工会推动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有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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