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审计署近日发出通知,要求2009年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车辆购置
及运行费用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降低15%;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要在2008年基础上削减10%
财政部、审计署这个《通知》,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的一个具体行动,至少表明在今后的国家财政拨付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的政策依据。但仍然让人担心的是,这种公务费压缩方式的效果可能如“挠痒痒”。
如果超标了怎么办?财政部、审计署只能保证国务院各部委局的财政预算和财务审计按照这个《通知》要求做,却无法确保地方财政预算和财务审计也能严格遵守这个同这要求。事实上,这些年的政府公务费超标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一直都严重地存在。这个通知,也就是个一般意义上的“要求”,没有对超标行为提出任何负责任的规定。这些年来的实践表明:只要没有硬性规定,对于那些一般性的要求,是不会有多大约束力的。正所谓:“吓死胆儿小的,撑死胆儿大的。”一些人根本没有把公务费超标不超标放在心上,甚至还把公务费开支的数量与是否干事多少成正比例地挂钩衡量。所以,即使上面三令五申的要求,但公务费始终都是超标的。
如果不用上级财政拨付经费就可以在这三项公务费支出上超标吗?作为各级地方政府都有自身的财源,即使没有的,也可以“找米下锅”。比如:一些实施的一些项目就有配车的,而且是上级政府部门买了送下来的。又比如:从本地区、本到位的收费中列支。许多部门和单位还有不少的收费项目,这些收费并没有完全纳入财政预算,这些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财力是否可以列支招待费和车辆购置费?事实上,这些年的很多地方和单位的招待费、车辆购置及营运费、出国(境)考察费,都并不是地方政府财政列支的,更不是国家财政列支的。这个通知要求,根本就管不着了。
近年来,像公费出国(境)、坐豪华车、公款吃喝等职务消费,已经成为了官员的身价标签,而且“公务费开支是个筐,什么费用支出都往里面装”。在这种情况下,“重病还须下猛药”!一个一般意义上的,而且是大而化之的“通知要求”能够起到什么作用?恐怕还不如“挠痒痒”呢!(网友:黄草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