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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新华社老记者周保华 解密中国企业破产第一案
2008年12月18日 11:15:4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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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1986年8月25日,辽宁省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宣布破产后,原厂长石永阶(左一)抽着闷烟,看着工人们领取救济金证。1986年8月3日,连续亏损多年的沈阳防爆器械厂被宣告破产,那里的70多名职工也随之成为新中国国有企业第一批下岗人。沈阳防爆器械厂破产所产生的震撼力,似一颗响雷,给落后的企业以惊醒,把一向忽视市场规律和竞争机制的国有企业从理想带回了现实。 新华社发(郑鸣 摄)

     新华网北京12月18日电(刘军 申楠)1986年8月3日,沈阳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沈阳市防爆器械厂破产倒闭。新华社以最快的速度发出了“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正式宣告破产倒闭的企业”的消息,一时引起海内外引发了强烈反响。当时有外电报道称:“沈阳市实行企业破产规定,这是共和国成立以来破天荒的做法,它朝着打破‘大锅饭’迈进了新的一步……”;“中国沈阳,一项重大的实验;中国东北的沈阳城发生了 ‘地震’,‘超过八级的改革地震’。”

    采写这篇新华社稿件的周保华,时任新华社辽宁分社沈阳记者站记者。对沈阳市敢于天下先的这次重大改革项目试验,他进行了全程跟踪采访,成为新中国企业破产第一案的亲历者、见证者、知情者和记录者。22年后的今天,他向我们讲述了这一事件的详细过程。

    一次向“杀富济贫”说不的宣言

    没有谁愿意丢掉自己多年的“铁饭碗”,但生活有时候必须让你必须做出并不愿意的选择!上世纪80年代初沈阳市防爆器械厂的员工们,就面临这样的选择。

    回忆起当年这段对中国改革开放进程影响深远的往事,周保华感觉如同就发生在昨天一般那么清晰……

    始建于1966年的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原是沈阳变压器厂为解决职工生活困难安排家属就业组建起来的一个职工家属生产组。几经变革后于1983年改名为沈阳市防爆器械厂。截至1984年底,厂子连续亏损欠下大笔外债,欠债总额已高达48万元。事实上,1984年前后,沈阳以及辽宁乃至全国其它的一些地区,城市集体工业企业改革都进入了攻关阶段。周保华说,以沈阳为例,1984年上半年,仅根据冶金、轻工、化工等11个工业局测算,就有43户集体企业亏损严重,资不抵债。这本是一个应让人为之心焦的局面,但在“大锅饭”、“铁饭碗”的思想下,工人们混日子,管理者也在混日子……,企业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债台高筑,难以为继。而政府当时能做的就是“拉郎配”,把“坏企业”拆散,“并转”到其他效益好的企业中去。这种“杀富济贫”的作法,从表面上看,“消灭”了亏损或资不抵债的企业,但因其违背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造成“坏企业”毫无压力更无动力,又严重侵犯企业自主权,侵吞了效益好企业的利益。

    周保华说,这或许也算是一场“战斗”,向“大锅饭”、“铁饭碗”思想宣战;向束缚人们思维的旧有观念宣战,让企业找到真正的生存法则,让市场来决定企业的命运。

    当年,新华社《瞭望》杂志发表一位经济学家的短文,题目就叫《社会主义条件下建立企业破产倒闭制度》。这篇文章引起沈阳市主要负责同志的高度重视。经过认真思考和多次深入企业调研,这位负责同志提笔在市政府集体经济办公室的一份材料上,郑重地写下了一段批示:“这些经营不好、不能够生存的企业,到底怎样处理,能否进行破产倒闭?最好拿出一个破产倒闭的规定。”

    破产!这在当时绝对是一个极为敏感的词汇。周保华告诉记者,从1984年6月起,沈阳走上了一条艰辛曲折的探索之路。沈阳市政府集体经济办公室承担了“破产试验”的准备工作。经过调研论证,六易其稿,到1985年初基本完成了《沈阳市关于城市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倒闭处理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的起草工作。1985年2月9日会议上获正式通过,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下发。至此,沈阳“破产试验”拉开了序幕。

    1985年8月3日,沈阳市政府举行了一次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具有特殊意义的新闻发布会——破产警戒发布会,向沈阳市防爆器械厂、沈阳市五金铸造厂和沈阳市农机三厂3家企业发出“破产警戒通告”。 根据破产倒闭《试行规定》,这3家工厂获得了为期一年的整顿和拯救时间。如果有能力复苏,则撤销其警戒通告;反之,就将以破产倒闭处理之。防爆器械厂的工人们明白这种办法不啻为“死缓”,意味着他们将不得不为自己的命运作出一次前所未有的选择。

    一篇新华社内参背后的故事

    周保华说,其实早在1985年2月9日,即《试行规定》正式颁布的当天,他就根据参与会议的实录,采写了一篇内参稿件发往总社,总社国内部领导对这篇内参非常重视,不仅及时进行处理,而且加了编者按。此稿引起国务院领导的重视,指出沈阳的作法方向是对的,国家的破产法制订工作应当加快进行。

    得到中央领导的重视与关注,无疑给沈阳的破产试验打了一针“强心剂”。周保华说,1985年3月中旬,新华社《经济参考报》根据内参改编了一条消息,放在头版发表,引起国内外的极大关注,多家海外媒体据此进行了报道。

    随后,总社领导又决定在发行范围较广、发行数量较大的《内参选编》上,全文发表了沈阳《试行规定》。此举在全国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不少城市相继参照沈阳的作法,着手在本地区进行企业破产试点。

    到了1986年6月份,北京和沈阳同时召开两个会议,由国务院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辽宁省社会科学院、沈阳市人民政府联合召开的“企业破产倒闭理论与实践讨论会”在沈阳宾馆举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国内众多知名的经济学家出席了会议,会议收到近200篇论文。讨论会所涉及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对沈阳市政府颁布的《试行规定》及破产实践进行讨论;二是对我国建立企业破产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

    如果说,这次讨论会对我国建立企业破产法基本持肯定意见的话,那么此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的全国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委员们围绕企业破产法却展开了前所未有的激烈辩论。在付诸表决时,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情况:17位赞成,4位赞成试行,21位不赞成。由于委员们认识一时很难统一,国家企业破产法在这次会议上未获通过。新华社在人大常委会结束当天播发了《破产法》未获通过的新闻,中央电视台过几天也破天荒地播放了这次人大常委会议上委员们激烈辩论的实况录像,其公开性和透明度之高,受到海内外舆论的一致好评。
   
    国家企业破产法搁浅了,不过沈阳却依旧沿着他们的“冒险之旅”向前走,“破产试验”的脚步不断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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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袁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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